释义 |
律师解析: 身份证丢失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补办,开具补办证明。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两个工作日即可领取)。 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时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另外,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只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