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加强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国家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监督管理全国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公共文化发展需求,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本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监督管理本地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