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