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就涉及到车主、驾驶员和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有时车主和驾驶员负担不起赔偿金额,会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即使车主和驾驶员能够承担相关赔偿,巨大的赔偿责任也会对车主和驾驶员的正常经营、生产和生活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机动车责任险的强制实施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解决,既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尽可能不影响车主和驾驶员的正常生产经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是一个强制性的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其机动车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根据这一制度,我国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向相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坏,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当然,事故造成的善后工作应由被保险人处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机动车内放置保险标志。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多方面,包括赔偿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和争议解决等具体操作。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第一次实施,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原则,并授权国务院规定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率、赔偿和道路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