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什么 |
释义 | 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了财政资金的支出方式,支出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本上不改变现行资金申请拨付程序,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责,但将引起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模式的变革,也必将对单位尤其是财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定位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已经不适应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存在的弊端主要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财政分散管理、部门多头开户的混乱局面,铲除了腐败的根源。 目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在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等几个中央部门率先实行,并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 一、我国刑法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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