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利润分配活动及其货币关系的总称。其中,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利润分配活动,称为财务活动;财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与各方面的货币关系称为财务关系。财务公司债券发行遵守的规定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改善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财务公司自我发展能力,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及相关风险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银监会批准,财务公司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金融债券。二、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真是、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金融债券投资风险。三、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四、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并遵守相关规定。五、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六、财务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七、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三)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四)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五)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六)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七)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七、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八、财务公司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应由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