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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太拾金被告案”峰回路转失主撤诉并致歉
释义
    “老太拾金被告案”峰回路转失主撤诉并致歉(图)
    达成和解后,老太周翠兰走出法院,脸上露出笑容。
    失主周继伟撤诉并向两位被告致歉
    捡了1700元失主却称丢了8200元,淮安“老太拾金案”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结束
    昨日上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历经了3个小时的庭审之后,当事三方接受法院的调解,原告周继伟撤诉。卷入这场风波的3个家庭达成谅解,按照调解法官的说法:“三方均表示这是一场误会”。
    “这是目前所能得出的最好的结果了,三方皆大欢喜。”当地一位司法界人士说。
    事件回放:
    11月6日早晨,淮安卖豆饼的59岁老太周翠兰捡到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后,对方却坚称丢了8200元,坚决要求她返还另外的6500元。25日上午,周翠兰与一位目击者王长玉收到法院的传票,失主周继伟将他们一起告上了法庭。
    备受关注
    昨日上午8时许,淮安市淮阴区法院门口,数十群众聚集,当天备受关注的卖豆饼老太捡钱成被告一案在该院开庭。围观群众中,不乏当地一些一直关注此案的网友。其中一位陈先生便对本报记者表示,本案关乎公序良俗,它的审判势必关系到人们的道德观,因此他对案件的审理结果非常期待。
    记者注意到,100多名旁听人士中,除了当事各方的亲属外,还有当地的人大、政协代表,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群体便是媒体,当天有包括新华社、央视、江西电视台等全国10余家媒体共30多名记者全程旁听此案。
    出现在原告席上的周继伟表情略显平静,除了最开始表达了“请求归还其所丢失的6500元”的诉讼请求外(周称共丢失了8200元,被告之一周翠兰已归还其1700元),庭审过程中,他大多数时候都由母亲代言,鲜有言语。被告席上,第一被告周翠兰则显得较为疲惫,庭审期间,周翠兰一度趴在桌子上,法警也是多次上前关切,询问其身体状况;第二被告王长玉则低着头,冗长的庭审显然让他有些不适应,其间一度差点睡着。
    庭审自当日上午9点半开始,至中午12点半左右结束。和略显沉闷的庭审过程相比,淮阴区法院对该案可谓高度重视。据悉,为了准备此案,该院多日前便开始着手,开庭前晚相关人员更是忙到当晚11点多才结束。
    争议焦点
    淮阴区法院小营法庭副庭长陈国君主持审理此案,“两被告是否拾得原告丢失的8200元”很快成为庭上争议的焦点。
    法官询问原告周继伟是否有证据,周回答没有,但经法官提醒,要求出示法庭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西坝派出所调取的三份接处警登记表,以及对出租车司机胡某的询问笔录。警方记录显示:11月6日,周继伟带着出租车司机胡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前晚搭乘出租车回家,有4200元现金遗失在出租车上。但出租车司机胡某称,车上并未见到周继伟遗失的钱。11月7日,西坝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华能电厂附近,有一起因捡钱引发的纠纷。纠纷双方分别为周继伟和周翠兰,周继伟称,5日晚上丢失了8200元钱,要求拾到钱的周翠兰还钱;而周翠兰当时则称,确实捡到了钱,但不知道是多少,因为钱很快被王长玉拿走了。几人去王长玉家核实,因其不在家未果。第三份接处警记录显示:11月9日,周继伟家和周翠兰再起纠纷,警方出警协调,让周继伟拿走了周翠兰所拾的1700元钱,周继伟不服,表达了民事诉讼的请求。
    这是原告方惟一能出示与自己丢钱事件相关的证据,但两位被告均表示,这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周继伟丢了8200元钱,且也不能证明周翠兰所拾的1700元钱就是他所掉的,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突起波澜
    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原本沉闷的庭审进程突起波澜。
    周翠兰要求法庭收缴此前她给周继伟的1700元钱,理由是原告并不能证明这笔钱就是他的;并表示此事给其带来了财产、精神损失,她将视事态进展另行主张。
    学识不高的周翠兰并不能完整表达这一意思,其代理律师——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成香表示:庭审调查中,原告自始至终没有证明其丢失了8200元,也没有说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丢的,丢的是4000元还是4200元原告自己也没有说清楚。吴表示:周继伟既然不能证明他丢了8200元,也不能证明这钱是被周翠兰捡到的,但是却从被告周翠兰处拿了1700元,现在还要从周翠兰处拿回6500元,是不合法的,他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举不出证据)的责任。
    “在这1700元没有找到真正的失主前,应予以收缴,并给予周翠兰适当的补偿或者表扬”吴成香语出惊人,她当庭激昂陈词:周翠兰捡到钱也捡到了官司,周翠兰的行为符合拾金不昧的精神,应对其给予褒奖。
    吴略显激动地陈述道:周翠兰是以卖豆饼为生,捡到钱还没有数就被王长玉拿去,后来一想捡到1700元,把这钱拿回来后给了周继伟,周继伟连一句谢谢也没说。周翠兰老实巴交,少言寡语,邻居都知道周翠兰的为人,不能凭猜测就说周翠兰把钱揣进口袋了,没数钱就被拿走了。
    末了,吴成香表示:周继伟对周翠兰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而且,原告对被告周翠兰的伤害(卖豆饼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等),他们将待事态发展保留诉权。
    陷入僵局
    第二被告王长玉的代理人淮阴兴淮法律服务所的谷珍芹亦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丢失8200元,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捡的1700元是其丢失的。因此,周继伟不具有遗失物丢失的主体资格。她表示:原告报警所称的丢钱数额前后不一致,不管原告所丢的是4200元还是8200元,均与被告所捡的钱不一致,而且原告所说的丢钱是夜晚10点,两被告捡到钱是在第二天7点,在乡村小道上,说不定这钱被别人捡走了。而且原告是听邻居说的被告捡到他丢失的8200元,却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王长玉请求了两位证人郭士久、陆玉权出庭,按照他的说法,正是在这两人的见证下,三人一起数钱,总共为1500元。其代理人随后表示,从整个捡钱的过程来看,王长玉并无贪念将钱占为己有,他从周翠兰接过来的钱是1500元,整个过程也有陆玉权目击。
    随后,这位女代理人不无感情地表示:“王长玉没有贪过别人的钱,却惹来非议,恳请社会各界对王长玉的所作所为予以认可,这样才能有更多的人敢做好事。”
    对于两被告轮番质疑其不能证明自己丢了8200元、且不能证明这笔钱就是被对方所捡到,苦于无证据的周继伟颇为无奈,他为自己辩解道:现在这件事社会关注度这么高,但依然没有别人出来要这个钱啊,足以说明这笔钱就是他所丢失的;而且周翠兰也曾经有“捡到了七八千,有厚厚一沓”的说法,没捡到这么多钱显然不会这么说。
    三方各说各话,庭审一时陷入僵局。
    峰回路转
    正当媒体记者皆以为本案将以“择日宣判”的惯常方式结束时,庭审进行到最后陈述阶段,周继伟向法官示意,要“说几句心里话”。法官当庭应允,周继伟开口说道:“假如这钱被周翠兰拿去了,你年纪大,就当我孝敬你;要是你真没有捡到,那就是一场误会,我对你说一声"对不起"!”
    话音未落,旁听席上已是一片唏嘘之声,众人都没有想到,此前已和两被告成水火难容之势的周继伟会说出这番话来。
    这为其后的最终调解成功埋下伏笔。当各方最后陈述完成之后,法官询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除了王长玉外,周继伟、周翠兰均干脆回答,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在法官表示:“同意调解并不意味着承认某些事实,同意调解能够更好地解决案件纠纷”之后,王长玉亦同意接受调解。三方随后进入法院调解室。
    20分钟左右后,法官和原被告均是一脸轻松地走出调解室。法官当庭宣布:“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双方是因为对对方的误会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周继伟对其起诉被告周翠兰、王长玉表示歉意,现在双方消除误会,达成谅解。原告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法院随后裁定:准予原告周继伟撤回对被告周翠兰、王长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继伟负担。
    一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口水之战”,由此暂时画上句号,若干隐情亦一并永埋其中。
    一、立案后多久可以开庭审理
    立案后多久会开庭,法律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开庭。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立案后5天内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15日答辩期,期满后即可开庭,3个月内结案;
    法院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案件争议标的较大、案件影响较广的)立案后5天内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15日答辩期,30日的举证期限(15日答辩期可以覆盖),举证期满后即可开庭,6个月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在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
    一、立案以后要经历一下几个步骤就可以开庭。
    1、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这个阶段需要25日。
    2、组成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这个阶段需要3日。
    3、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个阶段需要1日。
    4、通知开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开庭要在3日前。
    二、立案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等。
    三、开庭审理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立案后的简易程序一般要在立案之后一个月才能开庭,因为要给被告答辩期,如果被告要举证期限,那最早也要到35天以后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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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4: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