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大事故对分管领导的处理 |
释义 |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特大安全事故分为: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一、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谁负责?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问责领导范围 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单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于当日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一周内提交详细的事故情况报告。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五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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