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月29日,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起草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办法》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依据和遵循,结合山东实际,明确了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接待中的职责。《办法》比《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更加具体、细化,对其中的19条进行了具体和细化,新增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以及接待管理与组织实施各负其责等制度,既保持了本省公务接待制度的连续性,又对公务接待管理进行了制度创新和积极探索,对于规范全省公务接待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