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总工会是什么单位 |
释义 | 江苏省总工会是江苏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受中共江苏省委和全国总工会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省委、全国总工会的工作方针,指导全省工会工作。 (二)贯彻江苏省工会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任务,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责,组织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以及全国总工会反映职工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四)指导工会理论政策研究;制订工会的各项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研究指导工会的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五)协助省辖市党委和省有关厅、局、公司党组(党委)管理省辖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省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全省县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职工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和指导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活动。 (七)协助省政府做好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劳模和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进行指导、协调。 (九)负责省工会系统的对外交流,发展同台、港、澳工会的联系,指导和加强国际海员俱乐部的建设。 (十)承担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总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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