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一、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申请提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八)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职工户口迁出扬州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中山户口职工离开中山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第 (一)、 (五)、 (七)项规定的,如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可提取同室居住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所支付的总价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二、中山公积金提取流程第七条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申请提取,单位予以初审。单位初审内容包括: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初审无误后,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不得开具《申请书》。第八条职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提窗口申请办理。取窗口件人对职工提供的《申请书》和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本人签名。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二)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四)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登记代取人身份证号码。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自开出提取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提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一般应保留百元以下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款或贷款本息余额。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中山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每年提取一次。 3、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当职工贷款本息余额小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结清还贷。 4、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7、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8、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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