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作社注销债务应该进行清算。应该在解散的事由出现的当天开始十五天之内由成员选出成员组建清算组,开始解散进行清算。超过期限还不能组建清算小组的,则小组成员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成员组建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且及时地指定该成员组建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