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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事机密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规定的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
    (1)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各项工作的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作战部署,部队调动、输送及各项勤务保障事项。
    (3)秘密情报及其来源、手段、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码、资料,电子对抗及其它特种技术手段、能力等情况。
    (4)军事禁区、设防地域和重要军事设施。
    (5)战备演习、部队训练情况,院校不宜合公的专业和技术、学术研究成果。
    (6)军叭的组织编制、实力,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7)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先进的,我军特有的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和核心部位。
    (8)预备役人员的储备、战时动员计划及可供国家动员的人力、物力。
    (9)政治工作策略、部队政治素质和不宜公开的政治活动、涉外事件、重要案件。
    (10)国防经费的预、决算,国防工业的分布,重要军事物资装备的生产、调拔、储备,战略、战役后方基地。
    (11)高级干部和负有特殊使命人员的驻地、行动和重要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场所。
    (12)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八条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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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0: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