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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卡被捡到后,应该如何处理?
释义
    拾得银行卡并从中取钱构成盗窃罪,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拾得的银行卡尚属失主占有,但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款,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法律分析
    从捡的银行卡上取钱,达到相应标准的会构成盗窃罪。
    一、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众所周知,所谓的信用卡是由银行或专营机构发给消费者,在约定的银行或部门支取现金或购买货物、支付劳务费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这该卡的允许善意透支性及具备银行信贷功能,也正是主要基于此特征,刑法才将其列入被保护对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其所保护的客休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主要特征即是易“自己占有”为“不法占有”,且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而自己占有的前提除合法地占有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外,还有一类是占有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该卡因既非遗忘物,又不符合非法占有后拒不交出或退还的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成立侵占罪。
    三、之所以构成盗窃罪。还是需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判定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所涵括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虽然拾卡行为并无不当,但由于其拾得的是尚未完全脱离失主控制的卡,换言之,是拾得尚属失主占有的卡,却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带出失主所能控制范围并将其中钱款据为已有,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基于此,应以盗窃罪定性为妥。
    拓展延伸
    从捡的银行卡上取钱会导致法律责任吗?
    从捡的银行卡上取钱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意识到这张卡不是你的,并且你故意使用它来取钱,那么你可能会面临盗窃、诈骗或其他相关罪名的指控。即使你是出于好意想归还卡片,仍然建议你立即将卡交给银行或警方,以避免被误解为犯罪行为。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最好咨询一位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因为法律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请记住,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责任,即使是在处理失物时也不例外。
    结语
    捡到的银行卡上取钱可能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不适用于此情况,因信用卡是银行发放的信用凭证,涉及信用透支和财产所有权。侵占罪也不成立,因该卡不是遗忘物,也不符合不法占有后拒不归还的要件。然而,根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拾卡者将其带出失主控制范围并占有其中的钱款,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财物特征。因此,拾卡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建议及时将卡交给银行或警方,以避免被误解为犯罪行为。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建议是明智之举。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责任,即使处理失物也不例外。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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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