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性能力不佳可否退彩礼离婚? |
释义 | 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支持请求。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未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生活困难可支持退还彩礼请求,需以离婚为条件。 法律分析 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的,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否则男方即使请求退还彩礼的,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该请求。离婚后,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必须符合法律要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拓展延伸 男方性能力不佳是否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律依据? 男方性能力不佳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依据,但并非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根据法律规定,离婚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原因,如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感情不和、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等。男方性能力不佳可以被视为一种婚姻关系破裂的表现,但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夫妻双方的沟通、协商能力、婚姻期间的行为等。法院会综合评估各种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最终裁决。因此,男方性能力不佳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之一,但并不保证离婚的成功,具体结果还需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必须符合法律要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而言,如果离婚案件中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然而,男方性能力不佳并非是唯一决定离婚的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具体情况做出最终裁决。因此,男方要求退还彩礼需符合法律规定,并需综合评估其他因素,具体结果需依法院判决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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