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根据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职职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三项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丧葬费: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救济金: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员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员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员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员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