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释义 |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是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税收程序,稳定税收秩序而颁布的试行的行政规范试行版。而其正式版的法律公文已于2005年03月22日实行。 追究范围和适用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个人责任追究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 (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 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 格: (一)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 (六)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十一)未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二)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四)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五)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六)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七)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八)不如实上报欠税的; (九)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十)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十一)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十二)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二)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三)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四)空转虚收税款的; (五)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六)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第九条 对应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负责追究的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组织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分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1第十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集体研究中中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 责任免予追究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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