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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类污染物
释义
    

法律主观: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水域相关。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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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