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