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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释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启动
    一、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下级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二、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人民调解程序如何启动
    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二、你好关于人民调解程序如何启动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三、人民调解程序如何启动?
    在人民调停的开始方式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停委员会申请调停,也可以由人民调停委员会自主调停。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无视原则,没有那么严格的司法管辖,也摆脱了麻烦的申请,接受了程序。人民调停的大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决定了人民调停从方法到手续,与处理纠纷事件的行政手续和司法手续不同。要强调人民调停的形式,灵活方便,方便人民的特点和优势,提高人民调停的质量和性能,防止人民调停程序的司法化倾向,避免程序麻烦,脱离大众和实际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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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