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赠与的财产尚未转移,赠与合同经过五年可以撤销。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除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的,赠与人均可以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如果赠与财产已经转移,但具有法定撤销事由的,如受赠人伤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赠与人陷入穷困的等,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撤销赠与的条件 撤销赠与的条件如下: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3、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4、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