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足10个项目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项目超出部分按照30元1个项目收取官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