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邯郸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主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9014元(含)以下; 3、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 4、近三年内在主城区务工单位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两年(含两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申请办理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在主城区的居住证(户籍和主城区非城镇户籍的申请人,不需提供主城区居住证,但需提供户口薄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主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户主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页。)、结婚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上年度工资卡流水; 4、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叁张; 5、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人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