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邯郸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邯郸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含)以下。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1)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3)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4)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5)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 4.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形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户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具体办理申请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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