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申请转所条件如下: 1、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 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 4、转出所被注销的。 律师申请转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 2、转出所出具的合同期满或解除的证明(合伙人提交退伙登记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完税证明; 3、转入所聘用合同(作为新所发起人的,提供新所成立的批文;作为转入所合伙人的,提供入伙登记表); 4、执业证超过有效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并办理注册手续(有效期半年); 5、律师执业证原件; 6、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