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用的。简而言之,就是监督公安局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有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具体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有以下几点监督工作: 1. 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2.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3. 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4. 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5. 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6.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7. 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拓展资料: 警务督察,又称监督视察。简单说就是警察的监督者。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