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国有企业或者是供销合作社,并且经过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二是以商品交易或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才可以。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