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再婚家庭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下,最多可以生两个孩子。 (1)再婚前双方都没有生育过,可以生两个孩子。 (2)再婚前双方都生育过一个孩子,但被判另一方配偶,再婚后没有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3)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孩子的,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再婚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