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有: 1、即期付款单: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2)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即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3)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 (4)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 (5)进口人付款赎单,提取货物; (6)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 (7)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 2、远期付款交单: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2)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远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办理远期付款托收; (3)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 (4)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把汇票交转代收行; (5)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次提示汇票,进口人付清货款换取单据; (6)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托收行; (7)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出口人,远期付款托收即告完毕。 法律依据:《托收统一规则》第二条 托收协议是指银行和社保间签订的一种协议,所谓托收是指托收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