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地位 |
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各主体由于在诉讼中职能、作用以及与案件的关系不同,诉讼地位有着明显差别。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行使职权时,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之一,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行使检察权,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各类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批捕、检察、公诉和诉讼监督等活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同时拥有诉讼的主持指挥权,对各类诉讼起着最终的主导与决定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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