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有住房同住人如何确定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拆迁补偿中“同住人”条件的要求。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结婚、出生等情况下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或有其他住房的人不受限制,只需有本市常住户口即可。 法律分析 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目前,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本市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该条中的“特殊情况除外”,有关管理部门对此未加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因当属于特殊情况。 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条所指的“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在此需提醒市民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即可。 结语 总之,根据本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在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次,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已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最后,要么没有其他住房,要么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需要注意的是,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人员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只需在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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