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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政局职能职责
释义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
    (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
    (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
    (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
    法律依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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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9: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