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张扣扣是否已执行死刑 |
释义 | 已执行,2019年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2019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持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2月17日,张扣扣投案自首。 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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