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严禁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医疗机构; 2.严禁未测量体温进入医疗机构; 3.严禁未查验健康码进入医疗机构; 4.严禁不询问流行病学史进入医疗机构; 5.严禁医务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执业; 6.严禁虚报、瞒报、漏报、谎报发热患者信息; 7.严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留诊发热患者; 8.严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拒诊发热患者; 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隔离留观室; 10.严禁违反医院感染等疫情防控规定。 1.必须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2.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首报负责制; 3.必须做好就诊人员及陪护人员信息登记; 4.必须做好发热患者闭环管理工作; 5.必须加强疫情防控业务培训工作; 6.必须规范清洁消毒工作; 7.必须严格医疗废物管理; 8.必须严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隔离区域设置; 9.必须严格医务人员防护措施; 10.必须向辖区居民科学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