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安置房 |
释义 | 农村申请安置房的条件如下: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申请安置房的程序如下: (1)申请登记,安置房申请购买人首先带齐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申请购买安置房,到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安置房,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安置房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街道办事处将核验安置房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 (3)资格初审,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购买申请人; (4)辖区公示,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安置房购买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并且在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并且在安置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当地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安置房准购证。 法律依据:《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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