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否需要提供药物使用记录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但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记录诊疗过程和结果。 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记录诊疗过程和结果。 2.《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过程记录、诊断证明、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提供证据。 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有关合同履行的必要资料。 因此,在糖尿病被少赔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提供药物使用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记录诊疗过程和结果,这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于糖尿病患者的治疗过程也应进行记录。同时,如果糖尿病患者购买药物属于买卖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有关合同履行的必要资料,包括药物使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