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案例:王某,中共党员,某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2016年3月3日,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私家车去看望朋友,与1名骑电动车横过道路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10日行政拘留,经协议赔偿被害人1万元。王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公安机关罚款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在给予交通违法不涉及犯罪的党员党纪处分时,除了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外,还应当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