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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矛盾的根源
释义
    问题大部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时,业主没有参与,且合同条款与公平合理原则,差距较大。
    开发商对于前期物业公司的选择,基于法律规定现状,基本上就是,开发商内定者居多。招标也好,协议也罢,结果都是,能够维护开发商的利益的物业公司当选。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基于各自利益的考量,达成的前期物业合同,不会做有利于业主的合同条款安排。就算有所安排,也是有禁止,无罚则,条款形同虚设。
    这也很好理解,合同的真正付款者缺位,是局外人。换成谁是开发商或是前期物业公司股东,都会这么干。
    以我所见的,各种前期物业合同版本,在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要求上,要么有意无意空缺,要么貌似对物业公司严苛,实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威慑力。
    比如物业员工人数配置。
    前期合同,几乎不会明确。就算有的合同,笼统提及标准,也没有约定物业公司人员配置不足的惩罚措施。这就是普遍存在的,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价质不符,进而与物业公司造成对抗等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业主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没有一人参与物业合同的谈判。又因为购房捆绑物业合同的现状,业主不得已在物业合同上签字。交房后,业主却要承受这份与自己意愿相去甚远的合同的约束。
    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如人意时,业主会有情绪,有抵触,有对抗,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只不过因各个小区情形不同,烈度不一而已。
    比如小区公区经营的收益管理支配。
    有不少合同,明确约定,共收益归物业公司用于小区公共开支(还属正常);结余部分,作为贴补物业公司的亏损(这就过分了些)。一句话,公共收益,均归物业公司支配享有。公区收益,取之于业主,却归之于物业。
    在不少的小区,公共收益这一块,每年都是一笔大数字。前期物业公司虽然也会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公示,但公示结果怎样,大家心知肚明。
    成立业委会,成了业主维权的唯一通道。
    业委会一旦成立,那前期物业公司,就面临前期公区收益的清算与返还。物业公司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公区收益就是物业公司的收益,怎么能够愿意交出来?
    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在前期物业选定的源头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进行规范,当然最好。如果不能,物业公司也应对小区的收入进行区分。
    该物业公司挣的钱,理直气壮放入囊中;是业主共有的利益,最好开始就不要染指。另立账户,清楚保管,以免养成习惯,将来难以改变。
    前期物业公司,如果不按照约定提供价质相符的服务,不去妥善处理公共收益的问题,被业主集体开掉,那就是迟早的事情。
    是选择少赚一点,做得长久;还是利益最大化,最终卷铺盖走人,这是物业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法逃避的选择题。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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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