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市管理新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工作的内容,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商业、供销、粮食、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农民临时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可不办理卫生许可证,但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从业人员和临时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业。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做到: (1)接受有关食品卫生知识的教育,遵守食品卫生法规; (2)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将手洗净,着装整洁;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具; (4)不将直接入口食品与货币、票证、杂物混放。 二、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的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有毒的动物、植物(如河豚鱼、毒蕈等)和动物的有毒脏器(如淋巴结、甲状腺、肾上腺等); (4)死的黄鳝、甲鱼、乌龟、蟹类; (5)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以及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7)超过保存期限的; (8)生水茶、色素茶、搓凉粉,非食用色素染制的食品和未经批准生产的饮料、调味品; (9)用手捏制和用嘴吹制的直接入口的儿童玩具食品; (10)为防病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禁止出售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法律依据:《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条凡在农村集市经营的饮食业、食品加工业和各类熟食品、饮料摊贩,开业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卫生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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