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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沈阳房产契税税率是多少
释义
    一、关于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要件的确认问题
    根据房产管理方式的发展变化,结合契税征管的具体实际,我省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暂明确为: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交易的确权登记;个人承受存量房(二手房)的,按其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产交易基础信息表。
    各市局要及时联系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交易确权登记的具体文书。
    二、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
    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现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9月1日前停止按6%税率征收契税。对已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行的税率计算征收契税;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价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现行税率计算征收契税。对原契税政策不应缴税的,仍应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辽地税发[2008]83号相关政策解释问题
    1、《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四条规定对将房地产权属补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又将此房地产在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给第三方的,其债权人和第三方均应缴纳契税。对上述情况,如果是债务链的三方,债务人和第三方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则债权人不是契税纳税人。
    对金融企业为了清偿抵押贷款,通过司法部门委托拍卖抵押房地产偿还贷款的,金融企业不是契税纳税人。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农[1998]351号)第四条规定停止执行。
    2、《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六条关于纳税人退房后的退税问题补充如下: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并且提供其按揭、抵押贷款的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并且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了双返还后,征收机关可以退还已征契税
    四、沈阳房产契税征收标准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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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