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读个会计主体。 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控股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结果,只有一个会计主体存在,所以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控股合并又分为统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取得的“对方股份”就是合并方(购买方)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