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入户申请书、相应的出生证明(如: 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和 居民身份证 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新生儿父或母常住 户口所在地 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