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发明的专利权为共同发明人吗 |
释义 | 共同发明人的确定要求一般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要求是此项发明创造的产生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合作者,而不只是形式上面的合作做,如果说只是完成了跟发明创造相关的一些行政管理和材料供应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不能算作是共同发明人。 第二个要求是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其实就是技术和思想的创作过程,所以发明的构思可以作为是否是共同发明人的一个判断标准。 第三个要求是发明的过程通常会分为构思和构思的实施这两大阶段,关于构思是不是由两人或者多人一起实施,也是判断共同发明人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那些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利的人,应该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共同发明创造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以单独提出专利的申请,应该是要由共同发明人一起提出来。但是如果之前有签订好的协议明确规定出来可以由其中的一个人或者是多人单独进行专利的申请的,就可以行使单独申请的权利。 二是如果共同发明人中出现了一个人或者是多个人不同意将其申请专利的,或者是出现了其他一些客观层面上的情况不能参与申请的时候,剩下的那些共同发明人也是不能提出专利的申请的。 三是如果在共同发明人中,其中有人声明自己要放弃该专利权的申请的,其他人依然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待其申请批准过后,其中放弃了专利申请的那个人是可以免费或者是优惠实施该项专利的。 一、对《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 1、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依法取得专利后,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一样,对其专利享有专有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也有权转让其专利权并取得转让费等等。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这些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隶属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人,都不能予以侵夺。 2、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在实践中可能有多种表现,比如: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强行要求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只能以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不允许发明人、设计人自己申请专利;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不顾发明人、设计人的意愿,强行要求实施其非职务发明专利;或者强行要求非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转让给本单位等等。对这种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应由侵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侵夺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如果是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行为,则应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依照本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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