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上限为2000元;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五;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上限为2000元;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五;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上限为2000元;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五;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一百分之十一;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一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