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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保姆纵火案,消防救援有失职吗?
释义
    法律分析:
    “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认定消防未失职。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公安消防部门失职,物业管理存在的不足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责。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在案证据证明,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后,系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在不具备直接救人条件的情况下,消防员必须以有效控制火势为前提,继而为救人创造条件,综合本案的火场环境和房屋结构,内攻消防员不存在先救人、再灭火的客观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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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