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实现了不良资产转让的四大突破,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的高效化、批量化处理。第一,拓宽不良资产转让类别,允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第二,放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要求,允许对公贷款不良资产以单户的形式进行转让。第三,拓宽不良资产转让对象,允许更多金融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第四,不良资产转让的地域范围有所放宽,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不受区域限制。 【法律依据】: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