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工商户个税税率表如下: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81920。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