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
释义 | 涉外行政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它的特征有: 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表现在主体的涉外性,而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构成涉外行政诉讼除主体的涉外因素外,还必须具备: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 (2)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其特有的制度和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 (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 (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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