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行政诉讼的具体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涉外行政诉讼的主旨是: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包括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诉讼发生的地点具有特定性,以及诉讼程序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要求至少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必须在我国领域内行使职权并向我国法院起诉或参与诉讼。涉外行政诉讼应遵循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程序具有补充性特点,除特别规定外,还需适用一般行政诉讼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 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第三人虽未起诉,但 也同样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都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方能构成涉外诉讼,这也是 涉外行政诉讼最基本的特征。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组织等。关于,当事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但考虑到这三个地区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他们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办理。 (2)诉讼发生的地点具有特定性。 有外国当事人参加的涉外行政诉讼,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并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方可称之为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构成 涉外行政诉讼,还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主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二,外国的当事人到我国法院起诉(原告)或参加到诉讼中来(第三人)。以上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涉外行政诉讼。 (3)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如涉外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在法律适用上若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委托律师只能委托中国律师等。但是,涉外 行政诉讼程序是根据涉外案件的特点制定的,具有“补充性”特点,它和行政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在涉外行政诉讼中,除适用涉外 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外,还需要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结语 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明显的特殊性。首先,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其次,诉讼必须在我国领域内进行,并由我国法院受理。最后,涉外行政诉讼程序遵循同等和对等原则,优先适用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尽管涉外行政诉讼有自身的特别规定,但仍需适用一般行政诉讼程序。这些特点使得涉外行政诉讼具有独特的补充性,需要综合运用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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