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实际是最多两年,最少一年。 有期徒刑是相关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可谓名副其实的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显然,该封存制度实施后,未成年人成年后在填报档案、推荐就业等出具证明文件时,均可填写无犯罪记录。本案中被告称原告有犯罪记录,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确认其在未成年时曾犯过错,其所犯错误是否属于犯罪并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即使原告所称的犯错误属于犯罪,然后根据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而档案封存即可视作没有犯罪记录,故原告在入职申请表及应聘登记表中勾选无犯罪记录,并无过错,不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